办公室转发《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内公务活动禁止饮酒规定>的通知》(办公室〔2016〕13号)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10-21   浏览次数:2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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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201613

办公室转发《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内公务活动禁止饮酒规定>的通知》


各处级部门、单位:

现将《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内公务活动禁止饮酒规定>的通知》(厅〔201646号)转发给你们,请组织认真学习,积极宣传政策,严格遵照执行,加强监督检查。将贯彻《省内公务活动禁止饮酒规定》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有机结合,与落实“酒桌办公”专项治理紧密结合,持之以衡地强化作风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工作氛围。



办公室

2016914








直线 3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省内公务活动禁止饮酒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省内公务活动禁止饮酒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721

(此件公开发布)



省内公务活动禁止饮酒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三十条”,持之以恒纠正“四风”,维护党政机关良好形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除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等活动外,省内公务活动一律不准饮酒,工作日午间一律不准饮酒。

  1. 本规定所称省内公务活动,是指在本省范围内由第二条所列人员参加的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工作、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2. 本规定所称一律不准饮酒,是指一律不得饮用任何人和任何单位提供的酒类或含有酒精的饮料。

  3. 对违反本规定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4. 对执行本规定不力、屡禁不止,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地区和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追究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

  5.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67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