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医学院专家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临床医学院专家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专家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皖南医学院章程》和《皖南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临床医学院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是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院学术决策规范、科学地组织,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院尊重并支持专家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专家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是相关学科领域或交叉学科领域的专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中级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对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具有敏锐的观察能力、分析能力和独到的见解,对学院的建设与发展有高度的责任感,能够按时出席专家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任期四年,可以连聘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专家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由5-15人的单数组成。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 ,副主任委员1-2 。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学术造诣深,学术声望高; (三)学风端正,治学严谨; (四)公道正派,责任心强; (五)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专家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专家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 (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专家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严守保密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与专家委员会决策;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和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以及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对学位点申报和建设方案、科学研究、科研制度建设、科研工作方案等进行审议、论证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三)审核与推荐各类教学和科研项目、成果奖申报、教师职称晋升、岗位设置、评聘以及有关人才人事岗位人选的学术水平等工作; (四)指导各种形式的教风、学风和学术道德规范教育; (五)学院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或院长提议,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审议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全体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事先向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委员在一个任期内,不参加全体委员会议累计3次,即认为自行放弃委员资格,由院长予以解聘,并另聘他人。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主任会议,商议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议决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表决应当经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议决事项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也可根据事项性质由会议主持人选择以举手、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专家委员会主任会议商定,可进行通讯表决。 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会在审议、评定与委员本人利益相关的事项时,相关委员应予回避。是否必须回避,由主任委员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