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南医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08-19   浏览次数:720

皖南医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校政[2010]160号

 

为进一步做好资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0]404号)、《关于提高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皖教秘[2010]43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资助对象及标准

1.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一次性发放。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一次性发放。

3.国家助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以资助其生活费用开支为目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分为2-3档,分档标准为2000元、3000元、4000元;原则上每年按月发放,共计10个月。

二、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综合测评排名必须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生学习成绩应在评选范围内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中居前列,且必修课程没有不及格科目;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评审程序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各系具体实施。

1.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数,学生处依据各系当年学生数为基数,拟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分配方案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2.学校下发评审通知后,由学生个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各系按评审通知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申请者中进行等额评审。各系经系集体会议讨论通过的评审结果要面向本系师生公示5天。

3.各系在公示结束后,把《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以及《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表》、《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国家助学金学生初审名单表》的纸制文本和电子文本各一份并附书面专题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学生处。

4.学生处汇总审核评审结果,提出建议名单上报学校,经学校领导集体讨论研究通过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无异议后拟定正式上报省教育厅。

5.省教育厅将通过“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加强对我省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各系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相关数据信息均需通过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同时提交学校审核。

六、附则

1.国家奖学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是经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

2.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与校级奖学金在同一学年内不能同时获得。

3.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可以参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

4.获得上述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奖学金名单经省教育厅审核批准后,财务处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直接划拨到获奖学生的“一卡通”银行卡中;国家助学金按月发给学生,直接打入学生的“一卡通”银行卡中,共计10个月。

5.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对于恶意欠交学费的学生,不予申请与评定。

6.转专业学生由于成绩计算的不可比性,本学年不参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政策性专业调整的可参评;国家助学金在转入系参评。

7.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8.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年十月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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