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级部门、单位: 《皖南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已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皖南医学院 2016年1月13日
皖南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和《皖南医学院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是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校学术决策规范、科学的组织,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校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校学术机构由“学术委员会”、就教学指导等事项设立的若干“专门委员会”、各二级院(部)设置的“专家委员会”三级组成。 (一)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与运行等,适用本章程; (二)各专门委员会和各二级院(部)专家委员会的设置类别由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各专门委员会和各二级院(部)专家委员会须依据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涵盖组成人数、职责权限、运行制度等的各自章程报学术委员会审核批准; (四)各专门委员会和各二级院(部)专家委员会均须通过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方式确定委员候选人,报学术委员会讨论确定,由皖南医学院院长(以下简称“院长”)或学术委员会主任予以聘任。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与科研处合署办公;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和各二级院(部)专家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且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部、图书馆、附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在岗教职工。具有突出学术成就的青年教师可以放宽为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技术职称人员。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的委员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不能任满1/2届者不予聘任。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委员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由全体委员直接选举等方式产生。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 (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严守保密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与学术委员会决策;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校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发展规划; (二)学校科技发展规划与重大科研计划方案,讨论学校科技工作的重要决策;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等涉及学位制度整体设计的事项; (五)学校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和学术奖项等; (六)督察学校各类科研项目、科技成果的评审遴选工作,根据需要进行审议; (七)校内科学研究机构(所、室、中心等)设立或撤并; (八)开展学术交流、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等工作。 (九)各专门委员会章程,各学院(部)专家委员会章程; (十)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六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依据上级和我校学术道德规范有关文件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院长提议,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经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院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直属附院有关学术组织可依据本章程进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皖南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校发〔2011〕4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