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医学政〔2014〕15号
临床医学院公章管理制度(试 行)
一、学院公章由学院办公室负责管理,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随意交由他人管理和使用。因故需临时交接,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按严格交接手续办理。
二、学院各行政部门、各年级和教研室若以学院名义发出各种公文、公函重要申请及证明材料等必须经各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院长审批签字后,方可加盖公章。加盖公章的重要材料如需备案。
三、涉及学院重大利益的有关合同、协议书等,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盖章。
四、对内、对外发放的各种证件、证明需加盖学院公章时,须由颁发证件、证明的部门负责人及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盖章。
五、经常性业务报表、常规上报材料等需加盖学院公章时,须经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电话联系后,方可盖章。
六、一般性介绍信及身份证明,须经办公室人员审核后,方可盖章,以备查询。
七、学生如需学院出具补办身份证、医疗证等有关证明时,应经办公室审核后,方可盖章。除此之外的其它证明、申请等均由各年级辅导员审核并签字后,方可盖章。
八、各年级在处理学院的一般性对外业务时,如需加盖学院公章,由办公室人员根据学院的相关规定,酌情处理。
九、对加盖公章的材料,应注意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当,要骑年盖月,字组端正,图形清晰。
十、学院公章一般应在上班时间内使用,如无特殊情况,下班后停止使用公章。禁止带出院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领导批准,由学院办公室人员携带前往,用后立即带回。
十一、公章一律不得用于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单据等。如遇特殊情况时,必须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开出。持空白介绍信外出工作回来必须向学院主管领导汇报其介绍信的用途,由办公室在原审批表中追记用途,未使用的必须交回。
十二、公章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遵章守纪,秉公办事。没有主管领导的签字,不得随意盖章。应妥善保管公章,不得随意乱放。下班时间和节假日期间应采取防盗措施。
十三、盖章后出现的意外情况由批准人负责,如公章管理人员违规盖章造成的后果由直接责任人负责。
附则
1、在公章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应及时向学院主管领导汇报。
2、本规定由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于2004年12月15日起执行。
临床医学院
2014年12月15日